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在通报会上介绍,江苏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近年来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在案件办理中,凡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江苏法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要求每件开庭审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监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判断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财产性判项须和减刑假释相关联
贪污犯隐瞒房产被判不予减刑
罪犯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赃款。2022年2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减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二次,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但生效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未履行,其故意隐瞒房产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因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
此案是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典型案例。为查明罪犯胡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减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调阅原审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胡某某与其妻子民事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并前后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充分的调查、质证,查明罪犯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缓刑期间英勇救火
法院依法给予减刑奖励
罪犯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郝某某在某居民住宅楼厨房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救火,将液化气钢瓶转移至安全场所,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受到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减刑法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对罪犯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六个月。法院认为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回归社会,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监狱公职律师出庭履职
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依法从宽
罪犯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2020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2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鉴于该犯系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存在争议。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参与庭审,律师陈述了罪犯张某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并对比了该犯两次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适当从宽。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一个月。
该案是江苏法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探索公职律师出庭的首例案件。监狱公职律师出庭,提高庭审的对抗性,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
记者/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