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今天(11月1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2019年3月,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5月,刘某通过介绍人之手付给王某及其父母彩礼现金10万余元。随后,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后刘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王某不愿办理。后刘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不再来往,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无果,刘某遂将王某及其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全部彩礼。
经调查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部分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刘某以和王某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王某彩礼10万余元,刘某和王某虽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过,故彩礼的返还应当结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金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因该彩礼系王某父母代收,故法院认定王某及其父母均对上述应予返还的彩礼金额负返还责任。
法官表示:在传统习俗中,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彩礼飙升,嫁妆攀比,这在一些地方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天价”彩礼与嫁妆除了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外,还容易引发法律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怀孕生育情况等因素,扣除双方均认可的支出后,判定王某返还大部分彩礼,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也能够让人们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倡导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推动作用。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