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30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五部,也是全省第一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条例》共有六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于宿迁市、县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等活动。
《条例》要求,在规划建设方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运行维护方面,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在保障监管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获得批准,标志着宿迁建设海绵城市即将迈入法治时代,实现了海绵城市建设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接下来,宿迁将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用法治力量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来源: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