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禁聘性骚扰人员,保护未成年人又进一步|荔枝时评

2022年09月29日 14:30:04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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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仍在发力。据报道,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关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不得不提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去年6月1日起,《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正式施行,针对校园暴力、性侵预防等热点问题均作了回应。比如,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该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有此类犯罪记录的人员也不予认定教师资格。由此,搭建起一道坚固的阻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屏障。从有关部门的统计看,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740多万人次,解聘2900多名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有性骚扰违法记录的人员,并不在法律“防火墙”的规制范围之内。换言之,对于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了,而性骚扰违法者还有入职余地。相对于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他人进行骚扰,表面上看来,危害性相对而言不明显,后果也相对不那么严重。可是,校园性骚扰的现实危害却不容小觑。

  从本质上讲,性骚扰也是一种性侵害,是一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恶劣侵犯行为。相比成年人群体,未成年人群体面对更有隐蔽性的性骚扰行为,缺乏防范、抵抗的能力,更容易沦为不法分子的“猎物”。况且,性骚扰普通违法后,还有“升级”的空间,一旦没有得到及时遏制,就可能演变为强奸、强制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更严重的伤害。

  不要以为性骚扰只是“一时兴起”无关紧要的小节问题,悬崖勒马即可,现实中仍需保持警惕。从法律上讲,一般性的性骚扰,例如口头上的“黄段子”等,只是民事责任问题,还到不了违法犯罪的层面。但是,能被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性骚扰行为,通常达到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危害程度。从心理学的角度,情节严重的性骚扰者,往往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让他们常人一样轻松入职校园,不外乎给小羊群引入了“大尾巴狼”。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强制报告、建立入职查询等制度,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再看天津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秉持国家立法精神,将入职禁令延伸到有性骚扰违法记录的人员,有利于扩大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切断更多潜在违法者的作恶途径,校园塑造更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同时也要看到,最新问世的这部《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不完美。从立法等级看,《条例》仅是地方性法规,缺乏普遍约束的效力。从辅助手段看,还缺乏相关违法行为查询的法律支持。从长远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缮,将性骚扰违法者纳入入职查询、职业禁入等范围,给孩子们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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