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彤彤的烤馒头夹龙虾、焦褐色的炸肥肠、金灿灿的菠萝饭……看到这些美食图片,来自天津市河东区的邹楷不但没有“打卡”的欲望,反而有点反胃,因为高饱和度的色彩让食物看上去太假了。
除了颜色失真以外,邹楷还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店家用一些夸张的容器装食物,比如用8斤重的桶来装椰子水、用输液袋装奶茶、用泡菜坛子装面条和小龙虾等。
“美食推荐图片为啥都要千篇一律使用滤镜?千奇百怪的包装或容器合规吗?”邹楷心里很是疑惑。
和邹楷一样,对美食宣传过度现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数。《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多个美食推荐平台搜索发现,有不少消费者吐槽,其被宣传图片或者文案吸引,结果吃到的食物与图文严重不符。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当美食图片或文案属于广告性质时,如果消费者吃到的食物和图片相去甚远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建议店家诚信守法经营,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让消费者获得真正实惠和良好消费体验。
精心修图推荐美食
夸张包装吸引眼球
记者在社交平台、本地生活平台等搜索“美食”,发现排名靠前的大多是高饱和度、加了滤镜的美食推荐照片。不难看出,这些照片是经过精心构图和修图的。
有的博主将美食分享拍得像物资储存,照片中每个角落都堆满了食物;有的博主为了显示美食分量大,用大号塑料透明手提袋装食物,如拇指生煎包,可装下一两百个,配文“逛街的时候一口一个”;还有的博主为了博眼球,用输液袋装奶茶、用塑料桶装海鲜、用泡菜坛子装面条和小龙虾……
这样的美食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介绍,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效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从许多美食宣传图片来看,相关食品包装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记者,如果这些食物包装只是外观上的“奇葩”或“特别”,很难说它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但如果是过度包装或导致食品浪费,则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食品浪费法中的有关规定。
“食品采取多样化和个性化宣传的前提是,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不造成资源浪费和食品浪费。”陈音江说。
美食图文若属广告
图不符实涉嫌违法
“多少次来××就为了吃这一口”“总要为了吃××来一趟××吧”“封神系列&天花板系列”“肥肠包大葱,外面焦香酥脆,里面糯叽叽的”“芋泥菠萝包,吃起来滑唧唧,奶乎奶乎的”……
除了夸张的美食图片外,不少美食博主的文案也经过“美颜”,但去掉滤镜之后呢?
记者采访了天津、安徽等地10多名消费者,他们均被美食文案吸引前去相关店铺“打卡”解馋,却失望而归,直言自己被“打脸”了。
来自安徽省滁州市的李鹏前不久在美食推荐平台上刷到一家“一笼20个汤包,仅30多元,每个里面都有大龙虾”的小龙虾汤包店,兴冲冲地去尝鲜,结果发现一笼汤包实际只有6个,里面也没有完整的虾肉。当天晚上,他又去了一家美食博主推荐的火锅店,发现锅里只有两片肥肉,芝士泡菜炒饭的分量也只有推荐图片的四分之一。
“味道可能因人而异,但菜量不能骗人,再也不信网上的美食推荐了。”李鹏说。
记者调查发现,有些美食推荐图片之所以看着量多,是因为一些博主一次性购买了多份,装作一份进行拍摄,还有些博主自己带了食材加到里面,比如面皮卷虾仁、小龙虾拌面等,而其实餐饮店里并没有这些食材。
从网上的“酒池肉林”到现实中的“残羹冷炙”,这种图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美食宣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任超分析,如果宣传文案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评论,消费者有对美食进行夸张性评论的自由,但如果宣传文案属于广告宣传,则应当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三条提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此,当美食宣传文案属于广告性质时,不应当采用‘最’或‘封神’‘天花板’等用语。”任超说。
陈音江认为,当美食文案属于广告性质时,如果买到的食物和图片相去甚远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宣传的商品与实际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商家故意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还可能构成欺诈。一旦被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三倍的赔偿。”陈音江说。
美食宣传标明广告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美食推广是不是广告,现实中很难认定。
记者注意到,一些社交平台上的美食推荐并未注明是广告,甚至有些博主会强调自己是“无广推荐”。记者也曾尝试向多个相关平台投诉这些美食推荐内容,均因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规内容而被驳回。
任超提到,对于现实中的软广告,消费者很难辨别。欧盟成员国曾要求Instagram软件对于涉及推广的视频、文案应当明确标注是否含有广告,我国广告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广告发布者、生产经营者等进行广告宣传时负有向消费者表明其为广告的义务,以和其他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大众传播媒介,包含互联网在内,进行广告宣传应明确标明‘广告’,而不应该仅仅是‘合作推广’‘合作宣传’‘恰饭’,同时‘广告’二字应当显著。”任超说。
受访专家认为,不管是否为广告,面对这种非正常的食品宣传,消费者、平台、相关部门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监管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该法第九十四条对广告中的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转引至广告法。面对夸张奇葩的美食推广,消费者有知悉真情权,也有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附有初步证明的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下架等。”任超说。
在陈音江看来,奇葩的美食推广,在短期可能确实会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但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良好的消费体验,还可能打了企业的脸,影响品牌的正面形象,甚至可能涉嫌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让企业承担难以预估的后果。
“企业开展正常营销活动无可非议,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和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把主要精力放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让消费者获得真正实惠和良好消费体验,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品牌美誉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陈音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