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由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联盟地区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中成药及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此次联采办针对16种中成药进行集采,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参加。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