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里面,大家都知道停车难,为了独占车位,有人就在路面上加装地锁。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如果有人被加装的地锁绊倒受伤,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今天(9月6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特殊侵权案件,一名“低头族”被加装在公共道路上的地锁绊倒受伤了。那么这个后果究竟谁来买单呢?
去年5月份,谢女士像往常一样步行去单位,在途经一家饭店和美容店交界处时,因为低头回复工作信息,被路上的地锁绊倒,鲜血直流,无法正常行走,求助路人帮忙拨打了120。经过诊断,谢女士胳膊、手部和腿部都不同程度骨折和损伤。由于多次协商索要赔偿无果,谢女士将饭店、美容店和负责管理这一路段的物业公司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多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赜介绍,“我们查明事发的这个区域,是业主的共有区域,并没有被规划为停车区域,旁边有门面,这个门面想用公共区域作为停车区域,且作为专属的停车区域,私自加装了地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饭店和美容店共同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地锁妨碍了正常通道,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赜介绍,“物业作为有管理义务的一方,他属于与这两个门面分别实施了各自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原告的受伤,所以根据三个被告过错的程度给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自己在这个行走的过程中,不论什么原因,查看手机没有注意道路情况,自身也要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自身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谢女士的损失为1.02万,判决饭店和美容店共同对谢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谢女士自行承担10%的损失。法官特别提醒,其他私装地锁的店家应尽快将其拆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赜介绍,“店面如果要使用业主共同区域,需要经过业主共同的同意,如果确实业主共同使用区域变成了停车区域,相应的收益要向全体业主共享的,物业部门也要对业主共同决定,作为停车场的区域进行管理。如果没有业主共同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变成私有区域,即便本身没有发生其他侵权行为,对其他业主也是一种侵权,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平时不要做“低头族”,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