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生
(作者和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青年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个月加班不满30小时,要捐300元给公司?还真有“倒贴上班”这种奇葩事。
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新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记者从涉事公司处核实到,此文件属实。面对舆论质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回应,暴露出法律意识缺失。对员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不是某个公司内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一家公司不体恤爱护自己的员工,还想着以“乐捐”的方式变相盘剥,乱扣绩效,这种做法让人惊愕,更令人嗤之以鼻。
于情于理于法,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变相克扣工资。劳动法第41条明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4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为充分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部分也明确加上了休息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并重。
保障员工不被无偿强制加班,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侵害,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强制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本就是违反劳动法,还冠以“乐捐”的名头变相克扣,对员工的身心都造成了损害。从该公司的通知中,无法看到是否对员工加班给予薪酬补偿,只是有条件地提高了餐补标准。如果只以餐补的形式发放补助,那该公司的做法不仅违法,更有失人心。讽刺的是,这家公司在招聘软件上对外称“员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请调休”,在内部却用强制手段施压,两面派作风显露无疑。
早前,“996”的工作机制成为众矢之的。在取消996的强烈呼声下,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力督导下,很多企业已经做出改变,甚至要求员工“不加班”。而有些公司丝毫没有忌惮,依然明目张胆、白纸黑字地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制定严苛条款,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格格不入。这些企业内对于员工权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亟需“补课”。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员工大可不必默默忍受,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则需要给予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不能任由侵害员工利益之事继续。
话说回来,一家企业如果压根不体恤爱护员工,而是变着法压榨员工,连员工加班都需要以克扣绩效的形式进行催逼,这样的企业毫无凝聚力和生命力可言,注定无法走得长远。这件事情引爆网络说明,针对企业盘剥员工的行为,无论企业内部还是社会舆论,容忍度都越来越低。这是劳动保障意识的整体提升,让人欣喜。而更切实有效地减少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还需要多方持久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