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万元向小区其他业主购买停车位,交易完成后却发现该车位竟是对方租赁的人防车位。今天(8月27日),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刘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张某的一个汽车停车位,价格为8万元。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刘某在物业办公室看到了这个车位的租赁协议,才了解到该车位是一个人防车位,是张某在购房时以“买房送车位”方式从开发商处取得。
张某与开发商针对该车位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价格为0元,租赁期满后,可继续按该协议约定的条款延长承租。
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并未向刘某说明该车位系人防车位以及权利性质和取得方式。刘某因此与张某协商解决办法,协商无果后起诉至相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位系人防车位,且被告以与开发商签订期限20年的车位租赁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向原告披露该情况,被告无法向原告转移车位的所有权,致使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车位部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主张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车位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相城法院对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张某退还车位部分的8万元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
当前,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车位后,取得人防车位收益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出租人防车位。业主在对人防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采用的是哪种方式,避免引发纠纷。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沈高轩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