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记者 马祚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重点,为全面规范征收程序、全力保障农民权益,南京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8月12日从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办法》新增了10%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就不予征收的条款,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而全力维护农民权益。
统一各区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保处处长刘洋介绍,1983 年以来,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已历经五次更迭,但是过去南京主城区和老五县的政策各成体系,本次《办法》统一了各区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新办法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以推动各区政府妥善解决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土地补偿费发放、征地信息公开等疑难问题。
10%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就不予征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前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即过去是批准征地后再跟农民签订补偿协议,今后则改为先跟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大多数农民同意后才能申请征地,从而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那么“大多数”指的范围是什么呢?刘洋介绍,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如果有1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就不得提出征地申请,“这个10%的比例是兼顾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而定的。”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并对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场所等细节做出了明确要求。
房屋安置向“房等人”转变
新《办法》中还明确了四种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果农民出现抢栽、抢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都不能增加补偿。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新《办法》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并将安置补助费的处置权交由农民,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在制度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记者注意到,过去在集体土地征收时,会出现农民房屋已经被拆除、而安置房建成交付遥遥无期的情况,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保处处长刘洋介绍,有的农民需要在外过渡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新《办法》规定,在征地报批时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从而有效缩短安置周期,逐步实现从“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进一步强化补偿安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