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拍黄瓜被罚5000?不能“为罚而罚”|荔枝时评

2022年08月01日 15:31:0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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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克鲜

  (作者克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卖拍黄瓜被重罚”的故事,重出江湖。2017年,广州一家火锅店因为卖拍黄瓜被重罚1万元,引发舆论争议。近期,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如某家酸菜鱼店因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5000元罚款。还有老板反映,自己遭到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

  出售一份通常不过几元钱的凉拌小菜,怎么就会遭到动辄数千的行政处罚?其实,拍黄瓜虽小,但在食品安全领域却属于特殊的品类——“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拍黄瓜、凉拌西红柿……这些凉拌菜看似家家能做,但因为不经过热加工,很容易滋生细菌,发生变质,特别是在夏天更容易引发胃肠道疾病。

  所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食品许可证的时候,专门对于制售生冷食类食品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一般要求要有一个不低于5平方米用于凉菜制作“专间”,还要具备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专间内要有独立的空调,要有空气消毒设备等。这就把绝大多数的小饭店排除在了合法门槛之外。

  从严格食品安全规范的角度来说,小饭店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就卖拍黄瓜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在公众朴素的认知中,对于这样的处罚却不能理解。无论是广州火锅店被罚1万元,还是安徽小店被罚5000元,人们都觉得轻微违法和巨额处罚之间存在畸重畸轻的关系。小饭店里面售卖凉菜相当普遍,如果都要一刀切禁止,或者处以数千上万的罚款,很可能导致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法。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业管理规范具体而细密。一些企业很可能在经营过程中“不知不觉”就违法了。比如,一家糖炒栗子店称自己是“最好吃”,就违反了《广告法》里面禁止使用极端表达的规定。小饭店的老板用轿车装了蔬菜了,就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货运经营”。如售卖拍黄瓜这类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本身社会危害也比较小,并不是一定要通过罚款才能彰显法规的严肃性。处罚不是目的,不是“为罚而罚”,搞清楚这一点,很多问题就不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题。

  事实上,之前上海、苏州等地就率先提出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通过行政部门的积极干预,帮助执法对象解决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去年《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并不是纵容违法,而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人性化的处置,以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对于各地屡屡出现的无资质售卖拍黄瓜事件,贯彻“首违不罚”原则是一个解决方案。通过行政提示要求商家改正错误,做到了法、理、情的融合。这是更有温度、也更符合公众期待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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