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常州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贩卖的“0号胶囊”经检验含有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等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系新精神活性物质。
2021年7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先后23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宋某、王某、苗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0号胶囊”;被告人刘某某、宋某、王某、苗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前述“0号胶囊”通过网络再次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具体模式为:被告人宋某、王某等人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0号胶囊”,收取买家毒资后联系上家即被告人刘某某,支付较低金额的毒资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再联系上家即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陈某某将“0号胶囊”直接邮寄给被告人刘某某、宋某、王某等人指定的买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宋某、王某、苗某、王某某、李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毒品,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宋某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