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罗生门背后:创作者应注意什么?

2022年07月13日 19:38:2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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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特报记者/李爱 张紫珺 姜弘毅  

  近日,一档停播4年多的交通警示类节目《谭谈交通》因著作权纠纷再度引发关注。

  该节目原主持人、原成都市公安局民警谭乔在B站发布的多条节目相关视频被投诉下架。与此同时,各大平台关于《谭谈交通》的诸多二创作品也被逐一下架。

  7月13日谭乔B站页面

  7月11日,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声明

  对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谭乔在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提出异议,在他看来,自己在参与主持《谭谈交通》的过程中,融入了许多个人想法和创造力,“当初我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在不断地去深挖人物背后的故事,把《谭谈交通》做得非常有意思、好玩”“虽然我没有去主张著作相关权利,但不代表可以忽略我的存在。”

  谭乔表示,目前没有机构或个人与他就此事沟通,也未收到相关起诉书,对于节目著作权归属问题自己并不十分在意,该档节目创作的初衷是为了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具有公益性质,“我只希望全网所有的人都能免费二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冯晓青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表示,《谭谈交通》纠纷事件可被视为现行《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较为典型的案例,其反映出随着网络传播渠道拓宽、信息网络作品日渐多元,作品类型划分、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行为界定等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著作权之争:谁是《谭谈交通》的合法著作权人?

  《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于2005年开播的一档交通警示类节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在委托声明中阐释了节目相关制作方的情况。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该节目于2018年5月停止更新。

  节目另一相关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此前向荔枝新闻表示:该局不涉及著作权争议,“《谭谈交通》是成都电视台的节目,著作权相关事宜需咨询成都电视台。”

  该节目在电视台播出阶段,就因贴近大众生活和谭乔极具个人特色的主持风格,赢得了成都市民的一致好评。而近年来,随着一些节目片段在视频网站上二次传播,诸如“到二仙桥,走成华大道”等网络热梗,让节目再次翻红,谭乔也被网友亲切称为“谭sir”。在谭乔看来,这档节目是融入了他个人许多创作力和心血的作品。

  谭乔在微博发布相关回应 

  此事件中,节目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争论的核心。冯晓青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从谭乔作为主持人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合作完成《谭谈交通》节目的角度出发,成都电视台是该节目的创作一方,而谭乔并非电视台工作人员,其作为交警的本职并非节目制作,在此情况下,谭乔参与该节目可被认定为合作作者,如没有特殊协商约定,双方应共同享有著作权。

  此前,谭乔曾向荔枝新闻表示,最初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合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

  另据贝壳财经报道,一位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和谭乔共事过的内部人士表示,当初著作权意识不强,确实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也以餐补的形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冯晓青同时提到,对于《谭谈交通》这一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应当被认定为是视听作品还是单纯的录像制品,将影响到相关著作权归属的判定。

  在认定《谭谈交通》为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即使认可谭乔为合作作者,该作品著作权归属仍需以视听作品为基础。鉴于此前谭乔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并未签订协议,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谭乔可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此外,依照该条第三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谭乔对其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他同时提出,《谭谈交通》是否能够认定为视听作品,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只能认定为录像制品。在录像制品的情况下,谭乔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更宽泛些;相应地,成都广播电视台只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更多受到著作权的限制。

  另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应属谭乔的职务作品。对此,冯晓青认为,即便考虑到谭乔参与节目时的职务身份可能带来的复杂性,假定该节目被视为谭乔的职务作品,也不排除其享有的著作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二创著作权风险:如何在双方之间寻找平衡?

  短视频时代,《谭谈交通》经过网友剪辑、搬运或二次创作,再次走红。

  在此次《谭谈交通》侵权纠纷中,“再传播者”成为了被维权的对象。

  成都广播电视台此前声明称,已将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公司近期密集起诉多家视频公司,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射洪某广告有限公司法人陈先生在今年六月收到了法院传票,他们曾在2015年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期《谭谈交通》视频,节目受访者来自射洪。游术公司起诉认为,陈先生其公司违法转载《谭谈交通》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等合法权益,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赔偿10000元。

  陈先生告诉荔枝新闻,因考虑到诉讼程序的时限问题,其已于7月4日通过视频和对方签了和解书,并支付和解金5000元及诉讼费25元。

  射洪某广告公司法人收到的起诉状

  射洪某广告公司被诉侵权的内容

  也有被起诉的公司对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异议。石家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陈先生告诉荔枝新闻,该公司也因曾截取引用《谭谈交通》约两分钟的节目片段而收到相似的起诉,索赔金额同样为10000元。该公司目前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暂未应诉。

  目前,多个网络视频平台已对《谭谈交通》相关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有关合理使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二次创作等法律问题引发关注。

  在冯晓青看来,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各类网络平台对于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二次创作传播,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也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他同时指出,随着短视频时代到来,有关短视频著作权如何治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短视频著作权治理,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二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三是短视频传播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界定。从平台的角度来看,随着技术不断发展,保护著作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履行注意义务的手段都应当有所进步。在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上,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多管齐下,多元共治,这是解决当前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根本出路。可考虑采用多方共治、多方合作的模式,畅通著作权人、平台、用户之间的许可授权机制,使得视频制作者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获得许可,在尽可能低的成本之下,快捷地制作和传播短视频。与此同时,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谋求短视频产业的发展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学者提醒:著作权保护、风险防范意识需加强

  在对《谭谈交通》下架事件本身的关注与讨论之外,冯晓青关注到,近年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维权的相关案例,均或多或少反映出社会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冯晓青提出,在网络信息传播快速发展,人人都有机会当作者、人人都可参与作品传播的情况下,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谨防侵害他人著作权。

  从创作者角度出发,首先要有对作品的权利意识,知法懂法,能够在必要时候保护自身权益。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则有助于规避相关法律纠纷,对于更多的“搬运者”、二创传播者而言,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可避免部分无意识侵权行为。

  此外,促进全社会树立著作权意识,对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合理界定,既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创作环境,也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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