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明确,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等。
《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毕然 夏敬栋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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