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羽
(作者程羽,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7月10日,《谭谈交通》栏目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惊闻《谭谈交通》被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据媒体报道,目前,谭乔在B站上发布的视频已经从345个缩减至80个。
很多网友对谭乔和他的《谭谈交通》并不陌生。在那档2005年开播的普法节目中,交警“谭sir”穿梭在成都大街小巷,为观众们贡献了无数妙趣横生的包袱,也轻松愉快地把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教给大家。多少年过去了,在网上还有不少对《谭谈交通》的二次创作,仍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让人万万料想不及的是,看上去“人畜无害”的谭乔和《谭谈交通》也会中招。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
有人说,这是遇到专吃这口“肉”的“狼”了。翻看有关报道,起诉谭乔的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了知识产权服务,一家年轻的公司,涉及45条“开庭公告”,98条“立案信息”,几乎都是版权纠纷。其实,靠官司来挣钱,只要是正当合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如果这家公司真的拿到了版权,相关方就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接受诉讼结果,也包括下架的处理决定。
当然,从法律上初步分析,谭乔也不是毫无辩护之力。《谭谈交通》这档节目,本质上是职务作品,是谭乔在当交警期间原创的。对于这类作品,《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谭乔作为交警,承担的是交警部门交付的任务,著作权应归创作者,而交警部门可以优先使用。
还需要厘清的,是谭乔与电视台之间的版权关系。在拍摄《谭谈交通》期间,谭乔是一名交警,并非电视台工作人员,如果说谭乔说的,“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属实,那么他就只是部分利用了电视台的物质技术条件,认定其只“享有署名权”,得到一点儿奖励,将最大的一块蛋糕——著作权拱手让与他人,显然有欠公允。这些都是谭乔可以维权抗辩的事由。
如今,回看这起沸沸扬扬的纠纷,发展到今天“撕破脸”,并不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谭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而这也为事后出现纠纷,成都电视台委托专业公司“维权”埋下了伏笔。如果涉事各方的法律意识再强一些,在合作之初即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清晰规定版权的归属及比例,恐怕也不会出现今天这样的尴尬。
现代社会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尊重知识、版权是其中应有之义。类似知识产权纠纷的出现,也是文明与法治的一种体现。对于社会个体来说,有必要看清时代发展的趋势,重视知识产权,懂得在法律规则下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不是停留在习惯的经验中,埋下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雷”。眼下,这场纠纷还在继续,孰是孰非,需要通过法律查明真相、判定是非、均衡权益。而公众也不妨将其作为一场法治教育课,在围观中给自己以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