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泽刚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得知女儿被猥亵,男子将猥亵者打伤至轻伤二级。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21年6月12日,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在得知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赴张某乙家中将其打伤,后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3月7日,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打伤的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张某甲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打者张某乙构成轻伤二级。根据《刑法》规定,张某甲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人眼中,张某甲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气愤,情有可原,甚至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不过一般人认为的正当性并不等同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正当防卫为例,它是指为了使合法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并且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乙对张某甲之女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了,后张某甲对张某乙实施故意伤害,在情理上即使能为社会大众所理解,但依法不能被认定为正当行为,而是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从媒体报道来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类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本案中,一方面,张某甲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结合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因素,张某甲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是符合适用不起诉条件的。
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检察官对这一权力的运用,兼顾了情理与法理,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既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又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过滤”作用,降低了司法成本,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不过,一码归一码。猥亵者虽然被打,但这并不能作为对猥亵行为不再追责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特别强调保护儿童权益的硬性要求。并且,如果经查,猥亵行为具备“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严重情形,还要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该案猥亵者的追责也应跟上。涉嫌犯罪者被打了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该追责就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