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和北交所的设立运行,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对于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管理职能相关的第一审证券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意见明确提出以优质司法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要求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
意见强调,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同时强调,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于挂牌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关注注入资产的合规情况等,依法惩处规避证券监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