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克鲜
(作者克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6月20日下午,成都市一名16岁的少年纵身跳河救狗,意外溺水失联,引发广泛关注。22日下午,少年的遗体被打捞上岸。事件引发争议之处在于,有市民称,当时少年听到有女子喊“救妹妹”,以为有人落水才下河“救人”的。也有目击者接受采访时称,女子喊的是救狗狗,狗狗落水了。
目前,一些网友将矛头指向疑似狗主人的两名女子,认为是她们“误导”少年才引发了悲剧。但是,到目前为止,当地警方和社区都没公布事件的基本事实。
首先,一个少年花季早逝,令人痛心。无论是论迹,还是论心,都应该认定其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不论少年在施救时是明知“救人”还是“救狗”——“救人”是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救狗”是保护财产安全——都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哪怕实施行为时可能存在误解,也应属于见义勇为。古人说“功疑惟重”,对于弘扬社会正义的英雄行为,当然应该适用较宽松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起到惩恶扬善、引导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另一个问题,这可能会“消解”少年行动的意义。这次事件中的关键事实是,下河者是一名未成年人。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地方见义勇为褒扬条例,都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做出下河救人、上山扑火等见义勇为的行为。甚至,之前还发生过这样的个案:六年级小学生因为救人,自己反而溺水,家长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是有关部门予以拒绝。
站在事后安全教育的角度看,真的有必要提醒所有未成年人,保护好自己才是第一位的,面对求救务必冷静。孩子的父亲称,孩子今年不满17岁,身高一米九,他没有教过孩子游泳,孩子应该不会游泳。少年一米九,已经很高了,但终究还是未成年人,值得特殊保护,不应该鼓励这样的“下河救人”。
第三,希望狗主人能够出来说清真相,承担应有的责任。当时,狗主人是以什么理由让少年下河的,救人还是救狗?是不是明知对方还是未成年人?讲出真相是为告慰死者,也是让自己心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能确定少年是为挽救当事人的狗而不幸遇难的话,狗主人作为受益人应该给予补偿,这是必须的。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让英雄死得不明不白。这起引发了舆论关注的事件,希望职能部门能尽快公布真相,不要让流言和口语淹没事实本身。同时要看到,少年的确是为挽救生命而去世的,相应的正向褒扬(不论是否以见义勇为的名义做出)是必要的。真相、赔偿、褒扬,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