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2022年06月08日 19:46:35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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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6月8日讯(记者 马祚波)记者6月8日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新公布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公积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此外,还在今年5月至12月提高了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已婚职工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3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助企纾困各项举措,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且确定补缴方案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补缴计划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提高2022年5月至12月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月15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

  与此同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一份《操作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补缴方案(可一次性补足,也可分批补足)后,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三)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

  2.办理要件

  (1)企业与职工的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

  (2)经办人身份证。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恢复缴存,正常缴存后缓缴状态自动解除。

  (五)恢复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

  缓缴期限届满后,如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宁金管〔2018〕35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及提高额度

  提高本市无房职工2022年5月至12月的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每月可提高300元,合计可多提取24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可提高600元,夫妻合计可多提取4800元。

  (二)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和南京公积金APP。

  2.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打入职工银行卡。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职工或将审核结果即时反馈至南京公积金APP,职工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查询审核结果。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受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申请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不变。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及时还款造成逾期的。

  2.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

  (2)办理要件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二)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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