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晨
(作者阳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南京一男子订法拉利1年后,却被告知要加8万元才能提车。法拉利汽车中国客服人员回应称,调价是由于全球原材料、能源及物流等价格上涨导致,涉及国内所有门店下了订单未交车的所有客户,而且关于涨价的问题,法拉利在合同中也是有相关说明的,允许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对此,吴先生表示无法理解,认为法拉利品牌缺少对客户的尊重。南京玄武区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已经受理相关举报并正在搜集证据展开调查。
老实说,这不仅是一个知名品牌对客户尊不尊重的问题,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约事件。
首先,因成本调价不是一个充分的客观理由。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到原材料、能源及物流等价格因素,如果连这一点都在“意料”之外,只能说明企业还缺乏市场竞争的基本素质。退一步说,就算这份合同有不够妥当的地方,企业一方吃了亏,说到底,也是企业自身在成本估算、营销策略等方面犯下的过错,怎么能把增加的成本转嫁到客户身上呢?
其次,因为调价的不合理做法,所有受影响的客户都是车企违约的受害者,利益都蒙受了损失,这并不是什么“一视同仁”。不公平地对待所有客户,并不等于对所有客户都是公平的。每一个客户都有权要求对方正常履约,并作出合理的赔偿,而不是因为普遍受害就非得群体性接受,并保持沉默不语。
再次,就算之前的合同中有相关说明,存在允许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也不代表合法合规,并非“丑话早就说在前头”。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或说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回到这起事件,法拉利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有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可以想见,如果知道了双方在敲定好购车价格后,车企还能自行涨价,相信正常消费者都无法接受。在合同中埋下这样的“地雷”,很明显是把客户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冤大头”了。
拥有优质产品和坚固的市场地位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无视市场法则、契约精神。而如果连签订的合同都能随意撕毁,如果连最起码的契约精神都如此欠缺,又怎能让消费者信赖?期待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调查,给消费者一个公道的说法,而车企也应当在公众监督中,反躬自省并作出更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