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晨
(作者阳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赵某应聘的公司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巴中一男子赵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自己努力工作卖酒,工作20余天后,却被公司劝退,不仅没拿到工资,还倒欠公司3000多元。赵某和该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该公司一名负责人王某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这小算盘打得很明显:既然没签劳动合同,就不是公司的人,劝退还不是一句话的事情;其次,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要发够微信朋友圈的条数,既然赵某没有达到标准,那么扣钱就没有商量。负责人如此振振有词,但其做法根本经不起推敲,也经不住法律的检视。
赵某的销售考核数据
首先,企业不跟劳动者签合同,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家公司不要想着,赶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前就可以把员工随意“开”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不用履行应尽的义务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没有一纸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存在,该给付劳动报酬就得给付。
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非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这起劳动纠纷中,赵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条数没有达到所谓的“标准”,根本没有给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失,这样的“劝退”是给赵某扣上了莫须有的帽子。
至于“扣钱”扣到工资归零,甚至倒欠,更是说不过去。《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扣钱”在什么时候是允许的?首先是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其次是只能扣奖金、绩效、津贴等,且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连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也不放过,甚至还变本加厉“倒扣”,这样的盘剥行径已近乎荒诞无耻了。
的确,企业为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建立一套规章制度,但是这套制度能不能算数,到底有多大效力,还要看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这家公司对运营人员的要求,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强制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这是将触手伸进员工的私密空间。企业给付员工报酬,只是劳动的价值体现,并不等于员工非得把自己私人领域一并贡献出来。而且,根据民法典,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侵犯。拿着公司制度说事,连员工微信朋友圈也管住,显然把权力用错了。
企业绝不能仗着雇佣方的优势地位,就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这事儿有多么荒诞就映射出这家公司的法治意识有多么淡薄。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媒体呼吁,更应依法维权;职能部门也须迅速跟进、严肃处理,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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