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广大农民,农村生态补偿政策有了新变化!

2022年05月08日 16:04:58 | 来源:微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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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是一个重中之重的大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牢牢端稳中国人自己的饭碗。站在国家粮食生产“十八连丰”的新起点,武进广大农民正朝着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勇攀农业科技高峰而不断奋斗。

  3月底,武进发布了《关于优化农村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提升基层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十四五”期间新增水稻面积2万亩以上,对农村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了优化。

  ·提高水稻田村集体生态补偿标准,在现有耕地稳定水稻种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集体在引导鼓励农户种植水稻工作中的作用,将水稻田村集体生态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0元提高到300元;

  ·增加水稻田复耕复种奖补,对通过苗木改稻、草坪改稻、果树改稻、鱼塘改稻、闲置土地复垦改稻等途径改种水稻并新增水稻田种植面积20(含)~50亩、50(含)~100亩、100(含)亩以上的村集体,分别给予1500元/亩、2000元/亩、2500元/亩的补偿。

  那么,农业生产用地如何合法使用?这份知识问答带你了解!

  Q:农民自己的承包地是不是想种啥就种啥?

  A:不可以。自家承包的耕地,并不是自己的土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另外,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也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Q:耕地可以种什么?什么不能种?

  A: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能种什么、不能种什么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果土地是基本农田,要求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非粮食作物的,可维持不变,也可结合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但是,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如果土地属于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粮、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但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Q: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是否可以种植林果或者挖塘养鱼?

  A: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因此,无论是农户的承包地,还是流转来的耕地,只要是永久基本农田,都不可以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Q:想投资养殖业,选址应注意哪些事项?

  A:1.应认真选址。搞清楚想用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必须在建设相关设施时予以避让,符合用地政策。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用地情况向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如果需要占用耕地,应了解是否可以纳入“进出平衡”方案,可纳入的,待“进出平衡”方案批准后再实施,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2.应弄清地类。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或耕地。

  Q:违法占用耕地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A: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2020年11月17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后的“非粮化”行为,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Q:哪些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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