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重点场所(单位)“数字化扫码通行”措施的通告

2022年04月29日 14:08:30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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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4月29日,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2022年第116号通告。全文如下:

  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16号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较为复杂,社会面传播风险依然存在,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市重点场所(单位)推广应用 “数字化扫码通行”(以下简称“场所扫码通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各类场所(单位)责任人应根据场所性质和防疫要求,通过“扫码设备扫描苏康码”或“群众主动扫描场所码”两种方式,安排专人落实“扫码通行”措施,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

  二、对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行政办事大厅、商业综合体、农集贸市场、超市、旅游景点等具备配备扫码设备条件的场所(单位),要配备专用扫码设备,开展“苏康码”快速核验。

  三、便利店、餐饮店、水果店、公交车、旅游船等不具备配备专用扫码设备条件的场所(单位),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开展“扫码通行”应用。

  四、广大市民群众进入各类场所(单位)时应主动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扫码通行”验证,通过出示“苏康码”进行快速核验或通过“苏周到”“苏商通”“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主动扫描“场所码”进行防疫登记。

  五、对于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人员,可以通过扫描纸质“苏康码”(24小时有效)、“场所扫码通行”他人代登记或手工登记信息等措施,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六、各县级市(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群众充分了解“场所扫码通行”流程,指导督促辖区、行业各类场所落实 “场所扫码通行”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七、对拒不执行“扫码通行”措施要求的场所(单位)或人员,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场所扫码通行”涉及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任何用途。 

  九、“场所扫码通行”应用将视疫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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