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不会要求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如果事后又想让对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今天,记者从南通启东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今年7岁的小雨(化名),是启东某小学在读学生,小雨的父母在2018年经启东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雨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现小雨以改善自身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起诉其父亲要求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本案中,小雨父母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雨由母亲抚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该约定系小雨父母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雨的身体健康状况、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父母离婚时均无明显变化,故小雨以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并非双方就抚养费作出约定后就不能更变,抚养费能否变更应当依照父母双方的收入变化并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等情形予以综合考量。例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突然罹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等,可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魏爱慈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