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作15年的老东家离职后,员工自立门户开办企业,企业业务与老东家高度重合,为向客户“证明”实力,将老东家的设备换成自己企业名牌。同时,在对外宣传上,也想方设法蹭老东家的“名气”。

4月2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企业东盛公司因涉及不正当竞争,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90多万元。
原告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公司)是国内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实力雄厚。经过多年技术革新,双象公司取得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双象”商标还曾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6年,在双象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的“老员工”陈东(化名)辞职另立“门户”,创立了东盛公司。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环保机械、橡塑机械等,在业务与诸多客户上与双象公司存在交叉。

东盛公司成立后,陈东联系了在双象公司任职时的客户,收购其厂区一台从双象公司购买的价值800万元的压延机,并改装后贴上东盛公司铭牌,供客户参观。在公司网站上,东盛公司还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及产品、生产设备的照片,并虚构所取得的荣誉进行对外宣传。
同时,东盛公司销售负责人高朗(化名)还在自己的视频账号上发布双象公司厂区、设备的拍摄视频,在部分视频中标注是东盛公司成套设备展示,并对外宣称“东盛公司就是双象公司分出来的”。2021年10月,因上述相关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陆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底,双象公司认为东盛公司的上述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到法院,诉请判令东盛公司立即关闭发布不正当竞争信息的网站,恢复其产品的设备铭牌,停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作混淆宣传,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其赔礼道歉;东盛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6300多元。
无锡新吴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东盛公司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案涉生产线设备价值较高、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销售人员曾在双象公司工作,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主观过错较大等因素,对于双象公司要求东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90多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张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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