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免费的微信抽奖,中奖以后发现“货不对版”,商家是否违法?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卖“同款”老鹅是否侵权?4月19日,江苏法院发布2021年审结的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江苏法院对剽窃作品、恶意抢注商标、伪造证据、恶意灭失保全证据、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行为的严厉打击。
举办微信抽奖模糊奖品信息
构成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
王某夫妻参加了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按照抽奖规则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按照要求转发朋友圈。后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不一致,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产生分歧,与预期有差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优幼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吴江区法院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公益活动。参与抽奖者虽无需支付费用,但是以个人信息换取抽奖机会。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优幼公司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优幼公司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
恶意投诉网店致商品被删
法院判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宁与刘某琛在合伙经营云本公司天猫店铺期间,拍摄了一组产品照片以宣传店铺产品。散伙后,刘某宁带走了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后通过超威斯公司向天猫公司投诉该店铺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据此删除了商品链接。云本公司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摄图片,未能申诉成功,相关销售链接因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云本公司认为两被告恶意投诉,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
连云港中院一审认为,刘某宁明知与刘某琛共有作品著作权,仍进行投诉,明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其加倍赔偿因恶意投诉产生的利润损失、店铺信誉损失、流量损失、消除用户粘性减弱等不利影响而支出的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全部损失,全额支持原告200万元赔偿请求。
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宣传、评奖
系恶意侵权行为
王某应孙某请求将其摄影作品寄给孙某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某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还将王某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用于申报“金眼奖”、出版专著、网络宣传、参加展览、论文写作、媒体发表、接受采访等。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王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孙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王某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责令孙某停止侵权,赔偿王某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王某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孙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需在全国范围内、行业内赔礼道歉的程度,遂改判责令孙某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南通日报》“中国记协网”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其他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卖老鹅
构成虚假宣传
张玉鹏被认定为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正宏许记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张玉鹏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扬州中院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意在表明“正宏许记”的黄珏老鹅制作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市政府将非遗牌匾授予该店,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系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行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人为地提高了其竞争优势,变相使张玉鹏客户资源减少、潜在市场压缩,并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正宏许记老鹅店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冒用市政府授发的非遗牌匾和“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张玉鹏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法院判决:正宏许记老鹅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玉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通讯员/沈法轩 记者/双龙 实习生/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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