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江苏南通市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案源筛选、现场调查、索赔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7个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周期操作流程。 从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到今年3月底,南通市累计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90份,赔偿金额1.54亿元,赔偿案件数在全国地级市中居第一。截至目前,替代修复案件赔偿金到账率99%,修复案件修复完成率100%,真正实现“应赔尽赔”。
(许宸 杨帆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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