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江苏将相关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在国家确定的扣除限额(定额)标准基础上,按最高上浮幅度给予税收优惠。
同时明确,江苏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王敏 康健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