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谣言、网暴家属、灾难营销,后果有多严重?

2022年03月30日 06:44:55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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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已被确认无人生还,但网络上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有人出于某种目的蹭坠机事件热度,或是发布未经证实的机组人员照片、事故原因等虚假消息,或是在商业平台发布调侃的漫画作品,更有甚者对遇难人员家属进行网暴,无端指责家属“不够悲伤“。面对灾难,本应心怀敬畏悲悯之心。借机炒作博眼球的做法不仅不可取,还可能会为自身惹上麻烦。情节严重者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散布虚假灾情 除拘留或需担刑责

  事故发生至今仅一周时间,网络上已经曝出数张机组人员照片和几种版本的事故原因,这些消息多数未经证实,却极有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秩序。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表示,发布未经证实的灾难虚假信息,蹭热度、博眼球,引起大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陈曦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3年8月16日,受“尤特”台风残留低压环流和西南季风共同影响,五华县普降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引发洪涝灾害。一名网友在腾讯微博上发布“五华4个水库崩塌……伤亡人数无法统计,龙村镇100多名群众被洪水冲走,死亡人数也达到100多名,国家政府没有采取措施解救五华”等虚假灾情信息,所发出来的信息被迅速浏览达2400多条,引起群众极度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东省五华县警方于8月21日通报散布虚假灾情的女子古某已被抓获归案,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进行灾难营销 有公司被罚百万

  据悉,某潮玩品牌旗下的收藏品创作交易平台审核并上架了一批调侃事件的漫画作品,激起广大群众的愤怒和抵制。一些商家将百姓痛点当作商品卖点,将城市危机视为企业商机,灾难营销意图明显,严重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

  陈曦表示,利用灾难进行营销刷热度,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犹记得,2021年7月郑州市遭遇千年一遇特大暴雨自然灾害之时,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广告背景图是一辆汽车处在大水之中,大水即将淹没车头,配字“就算大雨让这座城市颠倒,有车位,无烦恼”;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构成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广告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从重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暴受害人家属 已有多人获刑

  因家人遇难,一些家属接受了媒体采访,发布了缅怀亲人的信息,然而个别网民不仅未曾表示同情和悲悯,反而指责家属不够悲伤,蹭热度、蹭流量。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诽谤罪做出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点击浏览次数、转发次数、造成被害人后果等做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网民谭某因在微博发布与在日遇害女大学生江某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其母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谭某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某及其母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一位女大学生为发泄个人情绪,自己画出侮辱、讽刺江某及其母亲的漫画发布至网络,被转发一千五百余次,被点击浏览一千余万次,给江某母亲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该女生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曦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进行网络发言需要谨慎,面对突发事件,在网上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信谣、不传谣;常怀敬畏、保持同理心,不要蹭热度、博眼球,进行不当营销,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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