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宿迁、徐州两市之间的骆马湖,是江苏省第四大淡水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水库,具有较高的生态区位价值与资源优势。然而,长久以来骆马湖管理事项多、层级多,特别是“三无”船舶、圈圩养殖、围湖造地、非法捕捞、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难度大。为此,宿迁探索以立法方式强化骆马湖管理,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审议《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去年,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条例(草案)》,并已于当年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四十一条。在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以及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体的基础上,针对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旅游业污染、体育活动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等不同污染来源,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根据骆马湖水生态实际情况,规定了水体修复、湖滨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修复措施;从饮用水安全、水环境监测、环境准入、排污口监管、区域协同等方面规定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监管措施;围绕湖区禁止的十三种行为,分类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对《条例》实施的时间进行规定。
要知道,关于骆马湖湖区的禁止行为及违反禁止行为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一共设置了十三个种类的禁止行为,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这些禁止行为从三个方面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立法调研反映,在骆马湖湖区设置水上餐饮,容易导致经营产生的污水、垃圾直排入湖,严重破坏骆马湖水环境,是骆马湖主要污染源之一,是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的一个顽疾问题。为此,就在骆马湖区设置水上餐饮设施的,《条例(草案)》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关闭,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南水北调工程条例》第二十六条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
此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提出了“取缔湖周餐饮”的要求,但并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条款,长期以来对制止设置水上餐饮的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手段,设置水上餐饮的行为不但未得到根本解决,有时反而容易在旅游旺季引起反弹。因此,《条例(草案)》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在骆马湖湖区设置水上餐饮补充设定行政处罚,首先责令关闭,其次补充规定罚款处罚。
同时,《条例(草案)》对围圩养殖、投饵养殖、围网养殖行为等三种禁止行为自主设定行政处罚。立法调研反映,宿迁近年针对骆马湖湖区居家船的清退开展了大量工作,耗费了较大的人力和财力,但居家船仍未得到有效禁止,原因是部分渔民未就居家船的清退与政府达成补偿意见,不愿搬迁,也有部分渔民利用清退机制的漏洞,从外地低价购入老旧居家船,反复要求政府予以补偿获得不当利益,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管理措施,给清退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条例》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综合考虑设置居家船对骆马湖水环境的影响程度、使用居家船人的经济状况,规定由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向骆马湖排污、洗污、倾倒船舶垃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骆马湖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三无船舶驶入湖区,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在湖区开采砂石等严重影响骆马湖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逐一援引了上述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宿迁本次与徐州开展协同立法,以宿迁市起草的《条例(草案)》为蓝本,两市共同修改确认,形成主要制度一致、具体措施有别的双文本,在法治层面解决骆马湖跨区域水环境保护重点事项行政区间隔阻问题。此外,《条例(草案)》规定,通过建立联合湖长制,加强两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骆马湖部省管理机构的协调联系,解决跨区域生态补偿、突发事件应对、跨区域水污染纠纷调处、汛期水污染防治等重大事项,解决市与市之间以及市域范围内的联合执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