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志
(作者熊志,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随着网购的流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也在增加。为此,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为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很快引发关注,受到消费者大力点赞。
这些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很多商家把“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当做格式条款。但在现实中,很多快递早就不是送上门,而是放在快递柜、驿站等地方,还没等消费者去取,商品就已经签收完成了。
那么,在消费者还没有见到商品的前提下,就默认为他认可商品质量,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商家以签收与否作为消费者是不是认可商品质量,以及后续退换货的依据,无非是想利用经营优势来减少自身责任,给退换货制造不必要的门槛。
网购不同于线下购物,消费者在实体店里买东西,可以对商品质量现场确认;在网上消费,要核验商品质量,只能等商品签收之后。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早在2014年国家就出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注意,无理由退货的“无理由”,意味着商品哪怕没有质量问题,因冲动下单的消费者,同样有“后悔权”。
现实中,有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同样违背了无理由退货的原则——首先,很多商品不拆封,根本无法查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再者,既然是无理由退货,那么只要拆封后的商品不影响正常销售和使用,消费者照样有权退货。
商家制定格式条款,不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章冲突,这毋庸置疑。而不管是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还是拆封就不能退货,商家单方的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客观上都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当然,最高法发布的相关规定条款,不是无限加重商家的责任。像一些商品比较特殊,一旦拆封后会影响正常的销售,那么消费者在签收并且拆封之后,自然不能简单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这些交易原则,其实法律规章层面已经早有规定,商家不必过于担心。
此次发布的《规定》,不是前置性的法律规章,而是指导法院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商家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不予支持,可以为消费者权利兜底,倒逼商家依法依规经营,也可以为一些没有走到法院的消费纠纷提供处理依据。
此外,规定涉及的其他一些内容,比如主播虚假宣传,经营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赠品不能免责等等,针对的都是当下消费侵权的常见热点。
总的来说,《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商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接下来将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这既是巩固交易公平的市场原则,也是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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