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淮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和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对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丧葬补助金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淮安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财政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调整缴费档次、提高缴费上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14档调整为8档:100元、500元、800元、1200元、2000元、2500元、3500元、5000元及以上。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为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进一步提高缴费水平,建立多缴多补的缴费激励机制,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9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50元;选择2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0元。补缴以前年度保费不享受缴费补贴。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现行缴费补贴标准高于以上水平的,继续执行原标准,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低于以上水平的,按新标准执行。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综合平衡确定。对65周岁-79周岁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5元,对8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10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对上述三种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具体标准。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苏办厅字〔2021〕4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参照省调整幅度每年不低于8%的比例进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增发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可参照或高于我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增幅度进行调整。
调整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人,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负担。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可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