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泽刚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月24日凌晨,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在微博发布长文,讲述了这些年的经历。他写道:“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文中透露出自杀倾向。后经三亚市110指挥中心证实,刘学州确认于当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1年12月6日,刘学州在网上发布寻亲视频。视频中,他自称来自河北邢台,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由于父母是未婚时生下他,他在三个月大时,被养父母买走。2021年12月15日,山西临汾警方通过DNA比对找到了刘学州的亲生父亲。随后,他与生父母相认。
但寻亲成功后,刘学州又发文称:“曾从生父处得知,因经济困难,为付彩礼,在收取6000元后让人抱走了刘学州。”刘学州养母的母亲则对媒体表示,当年女儿告诉她,花费2.7万元从外面“抱”了一个男孩。
如果确如媒体报道以及刘学州生前所言,其亲生父母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
亲生父母犯拐卖儿童罪可能并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2015年2月,最高法公布的数据表明,从2014年至2015年3月,全国各地法院公布的363份有关拐卖儿童罪的裁判文书中,涉及380个儿童被拐,其中被亲生父母拐卖的儿童占比约为40%。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亲生父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前提,是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判断刘学州的生父母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审查行为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如果刘学州的生父母当初“卖”他是为了获得彩礼,那就是有营利目的,涉嫌拐卖儿童罪。
今年1月份,刘学州和生父母见面后,向父母表达了一些诉求,但遭到了拒绝。由于之前“被卖”的遭遇,无论是生活还是心理状态,刘学州都陷入了困顿。他未满18周岁,养父母早已过世,情感上一定非常脆弱。根据上述《意见》,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从这个角度看,他的亲生父母在法律上可能涉嫌遗弃罪。
但有的观点认为,寻亲刚刚成功,双方还在沟通接洽中,很难说刘学州生父母的行为属于二次遗弃,因而将之评价为“情节恶劣”存疑。然而,对于“情节恶劣”的评价是否还应该结合刘学州之前本已被父母遗弃(或者“拐卖”)的事实,以及双方的不愉快是否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那么即使有后面网暴等其他因素的介入,刘学州生父母的行为与其死亡已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这些尚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进行具体判断。
此外,由于刘学州生父母的“拐卖”行为大约发生在15至17年前,在法律上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也就是说,从刘学州生父母把孩子“卖”给别人到刘学州去世,很可能超过了追诉期限,依法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这对于惩治拐卖儿童的父母十分不利。事实上,这类家庭内的拐卖犯罪大多假借送养的名义,而被侵害的又是儿童,无疑很难被发现。所以,从保护儿童权益出发,对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不妨可以作例外性规定,如自被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后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刘学州自小被亲生父母“卖”给他人,在寻亲成功后,本应该被拯救,却又以如此悲凉的方式离开人世。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社会的,厘清刘学州案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