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钟的
(作者王钟的,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名研究生在网络平台发表对“文科考研网”的负面评价之后,遭到对方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化名)名誉权侵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数千元经济损失。1月17日,涉事考研机构负责人回应称,被告在留言区的评论是诽谤,“无中生有,并不是基于消费者的个人体验”。
这则新闻,再次引发人们对“差评权”的讨论与思考。很多人担心,自己在网络平台留下的差评,也可能带来同样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表述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平心而论,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有客观原因所致。据报道,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被告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被告缺席庭审,自然无法当庭进行辩护,法院在裁决中更有可能采纳有利于原告的证据。
目前,原告和被告都提交了上诉书。在二审环节,如果被告出具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得到法院采纳,该案仍有改判可能。至少就目前而言,这起因“差评”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司法层面并未“一锤定音”。舆论期待的公道结论,仍将在双方更多证据的展示,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下得到体现。
在现实中,没有几个人希望自己因为打差评而卷入官司,哪怕自己合理使用批评权,也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毕竟类似遭遇对个人精力和财力仍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人们更担心的是,更多用户为了避免“麻烦”而减少差评,不敢不愿在网络上留下公开的真实评价。
众所周知,除了便捷的体验和高效的服务,对评价的公开展示同样是互联网经济吸引用户要素之一。在传统经济场景中,用户发表评价并产生影响,主要通过人际传播,其辐射范围是相对有限的。而在互联网经济的应用场景中,用户评价得以更广泛地展示和传播,有的甚至直接体现在商品页面中。这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人们对“评价权”的敏感,正是出于对良性互联网经济生态的珍惜。如果“好评”是被收买的,“差评”是被打压的,那就失去了客观评价的价值,来之不易的互联网经济文明就会蒙上尘埃,互联网市场秩序也会面临更大的压力。
不论最终确为评价人恶意诽谤,还是考研机构以法律之名行恐吓之实,法律一定会给出公允的判决结果。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棱有角”的评价并非不可,但也需要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让评价权沦为发泄不满情绪的工具。理性公正的评价可以为潜在消费者提供有益有效的消费提醒,也能倒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优质产品。
对企业来说,也必须更加审慎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从企业公共形象来说,任性地挥舞法律大棒,轻易将消费者扣上“诽谤”的帽子,难免给公众留下“恃强凌弱”之感。毕竟在运用法律工具方面,普通人与企业的能力并不一致。
与此同时,对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司法体系和社会也应建立起更周全的支撑和保障。比如,在类似案件中,对没有能力积极应诉的消费者,不妨鼓励公益律师发挥更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也要行动起来,避免正当使用评价权的消费者因为司法程序“吃亏”。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因为一起个案的阶段性判决,而由此在网络评价中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在法律层面,司法机关保护公民的评价权利和企业的名誉权是一致的,只要合理发表评价,法律始终也将继续为公民权利撑腰。任何企业都不能以保护自身名誉权之名义,滥用法律武器,无理打压消费者的评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