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鑫宇
(作者杨鑫宇,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杨某科。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今年1月,双腿残疾的河南某大学应届毕业生杨某科与河南邮政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被录用为理财经理。如果剧情沿着这条线索正常发展,本应是个温暖人心的励志故事。然而,当杨某科10月准备到单位报到时,负责统一招聘的河南省邮政分公司却以“人岗不匹配,身体条件不允许”为由拒绝杨某科入职。
对此,杨某科很不理解,认为自己经过笔试、面试,尽心竭力得到了这一职位,用人单位不该出尔反尔。然而,河南邮政却表示杨某科的身体情况无法完成厅堂中的一些引导维护工作,并称杨某科隐瞒了无法长期站立行走的情况。最终,面对当事人的申诉与社会上的舆情,河南邮政与杨某科签署了劳动合同,将其调入后勤客服部门任职。
乍听起来,河南邮政拒录杨某科的理由,似乎还挺有道理。但仔细想想,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在杨某科争取这份工作的过程中,他明明就接受过用人单位的面试。既然有面试,双腿残疾的他必然要出现在考官面前,又怎能隐瞒实情?至于另一条理由,倘若杨某科的身体情况确实无法完成工作,当初又为何要先将他录用进来,之后再踢出名单?如此一番折腾,岂不是在耍弄残疾人?
人人生而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常识。在我国的14亿人口中,约有8500万名残疾人,换言之,大约每16个中国人里就有一人身患残疾。平时,我们之所以对残疾人所占比例缺乏感知,正是因为残疾人受限于各种条件,难以参与公共生活,因此较少出现在公众视野之内。就业、出行、社交、婚恋……这些对健全人而言再普通不过的事,对残疾人而言却常常是难以企及的“奢侈品”。对此,社会还应想方设法,为残疾人拆掉不合理的障碍,让他们能走到阳光下,行使每个公民皆应享有的正当权利。
具体到就业这件事上,许多工作都是健全人能干、残疾人同样能干的。但这些工作很少录用残疾人,很大程度就是因为雇主对残疾人存有偏见。事实上,手脚有恙的残疾人完全可以胜任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患有视觉、听觉障碍的残疾人,在需要体力与技巧的工作中也未必会逊色。即便是先天存在智力障碍的“喜憨儿”,也可以在洗车、烘焙等行业中取得一席之地,做到自力更生。在这种情况下,在就业中对残疾人设置人为障碍,甚至仅因对方残疾就撕毁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无论如何都不可取。
对于这类歧视行为,我国早有法律加以限制。1990年,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专设一章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该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该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不是一句轻飘飘的空话,而应落实到每个行业、每家单位的人才招录工作之中。今天,杨某科用身体力行的抗争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工作。未来,更多残疾人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也可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当然,在残疾人权益保护这件事上,不能仅靠残疾人自身的努力。所有善良、正直的人,都不妨从身边小事做起,支持、帮助残疾人,为他们拓宽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