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江苏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十四五”时期,江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作为我省人口净流入最多的两个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范信芳说:“《实施意见》的出台,拓展了住房保障供给主体和渠道,促进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实施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坚持多主体投资。除了政府投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土地、审批流程、补助资金、税费等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例如,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变更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尹美又 王鹏 康健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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