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遛狗要拴绳正式写入了法律。今天(12月8日),记者获悉,近日,在常州某小区内,一名未成年人牵绳遛狗,遛着遛着牵引绳断了,狗失控造成小区另一位业主张先生及爱犬受了伤,后续因为赔偿问题,双方闹上了法庭,那么,结果怎么样呢?
监控画面显示,当晚张先生正牵着狗绳在小区里遛狗,突然,旁边蹿出一只没有拴绳的哈士奇,扑向自己的爱犬,最终,不仅爱犬被咬伤,张先生在拉开两条狗的过程中也被抓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宗羽介绍:“事发的时候,因为被告(哈士奇主人)是一名未成年人,他父母也不在场 ,原告(张先生)一看对方父母不在场,是个小孩,就让他先回去了 ,而且这个小孩也承诺说,你要是受伤了或者狗受伤了,你找我父母,我们会承担责任的。”
随后,张先生带着自己的爱犬分别就医治疗,共产生了600多元的医药费,可是,当张先生带着这些发票找到对方索要赔偿时,对方竟然不承认了。
宗羽告诉记者:“被告父母矢口否认了,说你已经离开了现场,你这个人伤和狗伤我们都不承认了,然后双方协调不了,请了公安机关民警出面做协调,还是无法协调,这个原告只能起诉到我们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事发当时,被告遛着狗,突然牵引绳断裂,造成哈士奇脱离控制,尽管是突发状况,但事实上是因为狗的失控导致原告张先生及爱犬受伤,侵害了张先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作为“肇事”狗的主人,被告理应做出赔偿。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宗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有这样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还有个特殊性,这个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被告终于同意赔偿张先生及爱犬的全部医药费。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韩笑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