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探路类个人破产 已有69名债务人得到免责

2021年12月08日 11:21:28 | 来源:荔枝新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荔枝新闻讯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探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21年11月底,江苏试点法院已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70件,结案117件,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在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据了解,从90年代至今,江苏共累积超过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其中55%的被执行人是个人。为了让其中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人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19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

  12月7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中的适用主体、申请流程等28个问题进行明确。

  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中,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作为依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将“执行转破产”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执行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与相互转换。

  褚红军表示,如果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江苏高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防范“假破产、真逃债”。(记者/双龙)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