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的轿车挡风玻璃惨遭楼上一只空酒瓶击中,玻璃当场碎裂,车辆旁边还有一袋外卖垃圾。面对这样的“飞来横祸”,车主王某傻了眼。今天(12月7日)上午,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扬州市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仪征市某小区4幢702室,因心情烦闷,遂将饮酒后一空酒瓶放入外卖袋后从该房屋阳台抛下,致使停在楼下的捷豹牌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坏,更换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酒后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张某发表了质证意见,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决。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议庭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及当庭所举证据进行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冯珂 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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