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采光被挡索赔44万 法院判决相邻权有“容忍义务”

2021年11月19日 17:14:43 | 来源:荔枝新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大家买房子时,都会特别关注光照的问题。其实在《民法典》中,对这个权益有专门的保障,叫采光权。如果认为自家的采光权受到了影响是可以依法维权的。

  南京一名老人认为家旁边新建的高楼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调查,确实有影响,但是却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今天(11月19日),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30多年来,80多岁的吴先生一直居住在南京鼓楼区一老小区的7楼,原本采光很不错,每天都能晒7个小时的太阳,但在2018年,离吴先生家不远处开始新盖一栋高层大楼,吴先生认为这处大楼建成后将严重影响自家的采光,同时会造成这处住宅贬值,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处高楼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4万多元损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介绍,“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于是由南京一家专业研究机构作出了专业日照分析报告。分析之后,发现原告2个朝南的房间仍然能达到每天2个小时日照,而南京市的标准就是大寒日达到采光2个小时的日照时间,就符合了最低的采光标准。”

  对于吴先生主张的他的房屋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法官则表示,老年人居住建筑是专为老年人设计,供老人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公寓等,而并非有老人居住就是老年人居住建筑,因此吴先生的房屋不适用这一规范要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介绍,“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物权篇,明确了市民有主张阳光权正常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种容忍义务是为了城市发展,高层建筑的建设肯定会对相关设施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因为这种影响不让社会发展,这种容忍义务应当依国家标准来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有线电视南京地区27频道。或者下载荔枝新闻、我苏APP。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