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调解协议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

2021年11月15日 17:51:53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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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案件调解。

  2018年10月,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租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约交纳房屋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等。审理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并无争议,只是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资金回笼慢,暂时支付困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给予一定还款期限,并表示其个人可以为公司的该笔债务进行担保。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所欠债务数额较大,且原告质疑被告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诚意,故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参与担保的行为,予以准许,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参与担保的前提下同意给予被告还款期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调解协议中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担代偿责任。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若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将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促进案件高效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本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建邺法院遂据此制作出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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