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台湾花莲地方法院裁定台铁“太鲁阁号”事故被告李义祥60万元新台币交保;被告华文好停押责付,并限制其住居、出境、出海8个月。检方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抗诉。
4月2日,台铁“太鲁阁号”408次列车行驶至花莲县境内的大清水隧道前39米处时,与滑落至轨道上的列车相撞,事故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花莲地方法院认为被告华文好、李义祥涉嫌过失致死等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逃亡风险存在,均有羁押的原因;不过此案相关证人均已到庭交互诘问完毕,依目前诉讼进度,为确保后续审理等程序顺利进行,应无继续羁押必要;考虑到两人经济能力、犯罪情节、造成法益侵害大小、分担犯罪实行角色地位等因素,裁定准许停止羁押及分别提出保证金、责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花莲地检署公诉检察官于10月25日收到法院裁定后已提出抗诉。检察官认为,本事故造成众多无辜乘客重大伤亡,被告李义祥、华文好将负担巨额赔偿责任,法院在证据调查尚未完毕之际,即令长期逾期居留的被告华文好无保限制住居在桃园市;另外,被告李义祥仅以60万元低额保金替代羁押,均不足以担保2名被告将来如实面对司法审判及刑罚执行,且与犯罪情节、规模及所造成损害明显不相当,不符比例原则,因此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