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泽刚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直播中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去世的一事引发关注。其母亲向媒体表示,在“罗小猫猫子”直播喝农药时,有网友起哄,怂恿其女儿快喝,因而造成其女儿死亡,其将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责任。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网友的起哄行为无异于鲁迅笔下的吃“人血馒头”,利用他人的不幸,获取自己的快感。这般麻木不仁,确实体现了人性阴暗的一面。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别人喝药自杀时,实施起哄甚至怂恿的言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值得关注。
从刑法规定来看,网络热议的起哄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理由,主要是能否评价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首先,从教唆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罗小猫猫子”自称患有抑郁症疾病。不过,从目前来看,很难说其已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责任能力,因此,难以证明起哄者构成教唆罪。
再来看帮助自杀行为。对于帮助他人自杀能否构成犯罪,要视帮助人的行为而有所区别。如果只是单纯提供心理暗示,在心理或者精神上鼓励、促使他人自杀,并没有表露出外在的帮助行为,自杀还是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决定,且自杀并不构成犯罪,这样的帮助也就不构成帮助犯。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帮助意图自杀的人拔掉氧气管等实施直接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这起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者应该没有实施具体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帮助他人自杀,一般也不会涉嫌犯罪。
如上所言,就刑事责任来说,很难说是起哄、怂恿行为引起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但是,其他责任形式则可能有所不同,如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判定这种因果关系时,就可以因为构成一定的条件关系,而主张追究责任或者部分责任。事实上,这样的新闻并不鲜见。只不过之前是在现场怂恿、起哄,如今却是在网络中督促他人快喝农药。对于这样的行为,之前就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先例。2020年,邓州市公安局曾经以寻衅滋事为由对一名起哄、怂恿他人跳河自杀的男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当然,即使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追究存疑,也并不妨碍死者亲属追究相关的民事侵权责任。如直播平台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或者审核不严等问题,起哄怂恿者对“罗小猫猫子”自杀是否就是“最后一根稻草”,具有一定外力作用。这样的起诉未必完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况且,其法制教育意义一定更大。
逝者已逝,不可复生。在网络社会,每个人依然应该心存善念,尊重并珍惜每一个生命。即使没有遭受法律的追究,道德和良知的拷问一定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