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坐实”花边轶事?技术触角应止步于权利边界|荔枝时评

2021年09月27日 14:42:1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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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网传视频截图

  这是一起由人脸识别”意外引发的风波。近日,一对男女在音乐节亲热的画面,被人拍成视频发布到网上。发布者称视频中的男子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下属某学院的领导冯某某,同时发布了通过人脸识别获得的冯某某的照片。一时间,高校领导音乐节与年轻女子当众亲吻等话题在网上热传。随后,冯某某与其所在高校均在网上发声,称视频中男子并非冯某某本人。

  一段视频、几张截图,启动一个人脸识别软件,不费吹灰之力,便坐实堂堂“高校领导花边轶事”——或许,在发布者的心里,不无福尔摩斯探案成功的成就感,很多网友沉浸在围观网络“大戏”的兴奋。只是,这场狂欢的代价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种权利被弃若敝屣。更令人不安的是,“人脸识别软件的泛化使用,带来了逾越权利边界的隐忧。

  肖像权是受到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公民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在音乐节这样的公开场合,虽然有公民的主动参与,并不等于肖像权的自动授予。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允许,是不能将对方放进镜头,任意处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处罚。

  退一步说,就算拍摄者只是无意中拍摄”某些画面,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问题是,接下来事态偏离了轨道。这段视频不仅被公开发布到了网络上,还被用做来人脸识别,这就干扰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深度侵犯,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错,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权,人们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依法进行检举控告,高校领导也应接受监督。问题是,在这起沸沸扬扬的风波中,拍摄者和发布者的所作所为却难以称之为“公民监督,不仅偷拍有违法之嫌,更在“识别”“认定过程中步步挑战法律红线

  事实上,这种看上去铁板钉钉”的网络判案并不靠谱,很容易伤及无辜。在这起风波中,发布者“认定”“桃色事件”的唯一依据,不过是某公司的人脸识别软件。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通过这种软件检测,并不能得出唯一的、科学的、准确的结论。这起传闻不仅遭到了当事人矢口否认,经高校初步核实也表示“非本人”。可以看出,连最基本的证据锁链都未能吻合。

  科技以人为本,不能挤压权利的空间。面对全民搜脸舆论审判尴尬乱象,有关职能部门应引起警觉。人脸识别不应是法外之地,就算识别脸库的图片都是网络公开的,如果任由大众随意“识别”“认定”也会增加公民权利受侵犯的可能。从长远看,还需进一步规范人脸识别软件的使用、管理监督,厘清相关平台责任,避免类似尴尬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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