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记者今天获悉,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日前印发《关于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损害担责、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等价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通知》要求,要通过案例实践,建立符合法定要求、切合地方实际、方便赔偿操作、有利规范管理的一套运行机制,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意识,减少环境损害现象,实现“应赔尽赔”,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据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包括:清理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知》对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和部门责任分工、赔偿工作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来源:融媒体新闻中心/陈超 通讯员/宿小环)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