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顶替的案件,最终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8月25日,因担心求职被拒,70多岁的王甲借用同乡王乙的身份证,入职某速递公司任“装车工”,工资按月结算,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31日,王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速递公司对王甲在他们那里工作的事实不予认可,王甲的亲属提起仲裁申请却被驳回,后来上诉至海门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高涤暇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王甲冒用王乙的名字去求职,冒名顶替的求职行为,法律上是不是认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其实就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甲亲属等人为王甲提供了相关工作证明。王乙也到庭陈述“从未在速递公司工作过”的证人证言。最终法院认定,速递公司与王甲之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高涤暇介绍,王甲已被纳入速递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虽然王甲在入职时存在冒用他人名字的过错行为,欺骗了速递公司,但不影响王甲作为劳动者与速递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田远 胡超 海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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