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19岁男子张某撞倒了73岁的老人黄某,黄某跌地经抢救不治身亡,而年轻的张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了逃逸。今天,记者从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启东法院近日对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最终为自己畏罪潜逃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09年12月的一天夜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黄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逃十一年的张某于2020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行为人遇到事故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尽可能减少自身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张某作为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必然认识到其逃逸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构成肇事逃逸,量刑起点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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