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为深入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江苏省定于9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全省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三号行动,重点抓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及使用、港口扬尘污染、船舶污染物送交、船舶大气污染、船舶岸电等5个方面的工作监管。
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港口企业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是否完整并正常使用,是否建立靠港船舶送交污染物登记制度,登记靠港作业船舶和按照规定送交污染物的送交信息,是否执行船舶污染物先送交后作业的要求,是否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等内容。沿江码头检查比例不低于10%(外贸码头除外),内河码头检查比例不低于20%。
加强港口扬尘污染监管。重点检查港口企业对露天堆放物料是否采取围挡、喷淋、防尘抑尘网遮盖等措施,在物料输送装置落料、卸料处是否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场地地面是否硬化,散货堆场是否加装喷淋装置并正常运行,是否设置车辆清洗场地等措施。
严格船舶污染物送交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船舶防污设备器材配备、使用和污染物送交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船舶依法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杜绝船舶污染物偷排漏排、违规排放。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物送交行为,结合VITS系统严格检查船舶是否落实送交频次要求,是否使用“船e行”APP进行操作,是否要求规范录入相关信息。到港船舶检查比例不低于30%。
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监管。加强船舶封舱现场检查和电子巡查,重点核查是否落实船舶封舱要求。常态化推进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到港船舶船用燃油抽检率,监督辖区内河船舶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10 毫克/千克的柴油。畅通部门之间信息通报渠道,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部门。
进一步推进船舶靠岸的岸电使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重点检查港口(除长江外内河水域)是否建设岸电设施并正常使用,是否建立岸电使用记录台账。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加强现场巡查,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第一次发现的对其实施警告并及时纠正,第二次发现的要给予行政罚款。
(来源:江苏广电南京中心站/蔡源浩 蔡勇 通讯员/苏交执法 编辑/俞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