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他人发朋友圈“吐槽” 法院:道歉10天赔偿3000元!

2021年08月25日 18:05:0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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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25日),记者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铜山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公民名誉权纠纷。近日,法院的调解结果出炉!道歉10天、赔偿3000元!

  今年6月,赵某从原公司离职后,通过微信看到了一条“吐槽”自己的朋友圈。原公司负责人王某等7人在朋友圈同时发布了内容为:“给广大的经销商声明一下,赵某已不在我厂上班,不要听他的话。赵某买空卖空,把市场搞乱,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的朋友圈。

  原来,被“吐槽”的赵某与王某等人原是工友,后来因一些原因赵某辞职不干了,因不满赵某离职等原因,王某等7人便一同发了朋友圈“吐槽”他。

  赵某看到后认为,自己和王某等人从事相同行业,该条朋友圈是对微信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也能看到,影响范围巨大。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删除不良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7名被告的微信好友众多,在朋友圈发表的图文信息不仅其好友可以查阅、评论,其好友也可将相关的内容复制并转发到其它网络平台。因原被告从事的行业相近,双方微信好友确有部分重叠,被告的不当言论易引发他人,尤其是客户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等人立刻停止侵权;被告王某等人向原告赵某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要经过原告(赵某)认可、法院确认,在其朋友圈范围内(致歉)停留10天。另外,7个人当场共同支付原告(赵某)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官介绍,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

  铜山区人民法院郑集法庭庭长万小永表示:微信朋友圈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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