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精装样板房,免去装修烦恼,拎包入住,成为了一些市民购房的心水之选。溧阳市民小胡购买了知名开发商精装样板房,交完房款后,小胡和家人都期待着入住新居,没想到房屋质量问题频出,无奈之下小胡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恢复花园绿化配置等多项诉讼请求。
今天(8月25日),记者获悉,该案经溧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胡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开发商上诉至常州中院,近日,常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下半年,小胡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额278万元,其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将符合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后小胡发现房屋负一楼有水淹、浸泡的情况,要求开发商维修、整改,整改过程中又陆续发现了装饰物发霉、屋面漏水、卫生间积水漏水等其他问题。2015年12月5日,开发商通知小胡收房,然而直到2017年9月23日,小胡才正式签署《入住登记表》《收楼通知书》等资料。
审理中,开发商称,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主体结构问题或尚达不到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的程度,应属于保修范围。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收楼的义务,其延迟收房,责任在买受人,开发商不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但是本案中的精装样板房,不仅要通过竣工验收,其配套设施还应达到正常居住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开发商对房屋内四个卫生间长期进行施工整改,卫生间的质量问题使入住者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综合分析,应当认定房屋构成严重影响居住的情形,未能达到精装样板房的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收房理由正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交接手续的约定,作为格式合同存在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应当认定该条款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胡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中,购房人购买的房屋是用来居住的,除了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而禁止交付使用之外,还应以房屋出售人提供的房屋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作为判断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当房屋存在严重影响使用质量问题时,不得苛求买受人如期收房,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并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质量修复责任。
房产交易市场上,某些开发商为了快速回拢资金,样板房内装饰物外表华美,内在质量却无法达到正常居住使用标准,甚至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设置不得拒收房屋的限制条款。这不仅损害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开发商的企业形象。为此,法官建议开发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莫为了销量置品质于不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